beat365官方最新版班主任工作条例
湘科院党字〔2010〕1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选派出来从事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和从事班级管理工作的管理者,是学校德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光荣使命。从事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书育人的天职。
第三条 班主任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的指导下,系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各年级辅导员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1.学生教育工作
(1)开展对所管理班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特别是“三观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三生教育”(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以及安全法制教育等;采取实行实名上网的方式,开展对学生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2)开展入学教育,使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开展专业思想教育,促进学生热爱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开展集体荣誉感教育,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增强学生班集体凝聚力。
(3)协助所在教学系党总支、分团委做好学生党员、团员发展工作。
(4)经常深入学生寝室(每周至少一次),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生活。
2.学生管理工作
(1)组建班委会、团支部并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创建优良班风、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先进党团支部等“争先创优”活动。
(2)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引导学生开展专业学习、学术研究、素质拓展等活动,加强班风学风建设。
(3)指导学生干部做好同学的考勤、考核、考评工作。
(4)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奖、勤、助、贷等工作。
(5)开展班级讲评活动,每月至少讲评一次。
(6)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每学期至少与每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认真做好学生的学期或学年鉴定。
(7)所在年级辅导员缺席时,代替年级辅导员做好相关工作。
3.完成学生处、校团委和所在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班主任的选拔、配备与管理
1.班主任主要从本系教师中选任,同时各系拿出10%-20%的名额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大学英语教学部、机关干部、离退休干部及校外人员中聘任。
2.为方便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就业等工作,班主任的任期原则上为4年,至少为2年。
3.每一个班级都应配备班主任,各系可根据本系的班级数、教师数及导师制的实行情况等制定本系的班主任配备方案,还可探索班主任助理制,选拔高年级优秀学生干部担任低年级班班主任助理。
4.每位教师同时只能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辅导员原则上不兼任班主任,特殊情况只能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
5.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系将班主任配备情况报学工部(处)、人事处备案,作为核发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6.班主任的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在系负责。各系每年7月10日前将班主任的考核结果报学工部(处)、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班主任任职资格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热爱班主任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3.具有较强的班主任工作能力,能有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班级管理工作。
4.具有一定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并在任期内的第一年取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结业证。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奖惩、待遇与培训
1.学校制定和完善《beat365官方最新版班主任考核办法》,各系根据这一办法制定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对本系班主任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班主任工作考核采取学年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由各系负责。学年考核在每年7月初进行,由班主任个人根据考评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总结并述职,由所在系对其进行考核。
3.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在学年考核的基础上,学校评选和表彰“优秀班主任”。担任班主任工作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教师只参加考核,不参加评优。
4.在任现职内没有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工作,或者班主任工作不合格的教师,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处)、校团委、所在系在其申报职称进行资格审查时或提职时实行否决制度。
5.班主任津贴按班级学生人数核发到系,凡班级学生人数在40人以上(含)的,按150元/月计算;凡班级学生人数在40人以下的,按120元/月计算;全年按10个月计算。此项经费各系必须以班主任工作考核为依据,按高低不同的等级发放。
6.班主任培训工作主要由各教学系负责,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培训。
第八条 附则
1.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