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2017〕2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校全日制在校生(含预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教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按照各教学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专业等情况综合分配。对特殊学科专业的教学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均按国家标准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本年度获得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且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年度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获得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省部级以上奖励且综合素质高;
(五)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9—10月份开始评选。
第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下而上及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各年级学生(含预科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与本学年学校各类助学金的评选;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级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指标,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教学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专业等情况综合分配指标。
(二)各教学学院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
(三)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班级民主评议基础上,各教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并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各教学学院申报的学生及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名单按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划拨的经费后立即将奖助学金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给获奖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分春季和秋季两次发放。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学校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发放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发的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议奖助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各类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各项奖励或资助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划拨的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